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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意见,将整顿住房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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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意见》要求严格登记备案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要真实发布房源信息。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须落实网络平台责任。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意见》要求,要动态监管房源发布。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要规范住房租赁合同。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出台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应当加快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须规范租赁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意见》要求,要保障租赁房屋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意见》明确,要管控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帐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建设租赁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纠纷调处机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

  延伸阅读:最高法新规明确,保障房租赁属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审判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属于行政协议,以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合法权益。

  《规定》首先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同时划定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属于行政协议范围。《规定》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指出,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国有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力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力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的审理,将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是,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

  另外,基于行政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司法解释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且,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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