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 2020年起施行

评论

  中新网11月13日电 据国税总局网站消息,国税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市民从税收宣传标语旁经过。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资料图:市民从税收宣传标语旁经过。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公告》称,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是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是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是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公告》指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公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陈海峰】

责编:sq 


〖免责申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其图片及内容版权仅归原所有者所有。如对该内容主张权益请来函或邮件告之,本网将迅速采取措施,否则与之相关的纠纷本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济发展网致力于信息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有任何不当请联系我们删除。

联系我们版权申明|Copyright © 2018-2020 经济发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9011151号

经济发展协会联盟成员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本网站展示资料或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