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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绒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需15日内上缴罚款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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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4日,*ST中绒(000982)发布公告,该公司管理人于8月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体行为来看为,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等规定。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审判结果显示,2012年至2013年间,*ST中绒与群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东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数码商城有限公司、德利纺织(香港)有限公司、香港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签订了489份虚假的出口销售合同,不提供资金和产品,只借用*ST中绒的出口资质,假报出口业务,通过虚假收汇,提供虚假资料。

  在无货出口的情况下,*ST中绒通过“买单”、“配货”申报出口,获得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公告披露,2012年至2013年间,*ST中绒虚假报关出口货物合计1.19亿美元,骗取出口退税款1.2亿元。

  上述《刑事判决书》披露,被告人马生国身为*ST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公司缴纳税款后,伙同被告人林慧斌、魏锦锋、刘金野、张文镇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1.2亿元,已追缴至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1.1亿元,扣押的被告人林辉斌、魏锦锋的现金2.2万元,均由该院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绩向五被告人追缴或责令退赔。

  审判结果指出,1.1亿元税款已由法院判决缴入国库,对已入库的1.1亿元税务机关不再追缴,差额1023.13亿元继续追缴。《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限*ST中绒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上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除追缴所骗取的退税款1.2亿元外,并处1倍的罚款,即1.2亿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亿元,限*ST中绒位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除此之外,法院已对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及其他主要责任人员林慧斌等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未认定公司涉及单位犯罪。*ST中绒表示,董事会对上述涉税事项深表歉意,将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公司自身权益,并将对上述涉税事项收集和掌握的证据材料再行认真梳理、归纳,如可行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一季度,*ST中绒完成营业收入2.28亿元,同比下滑53.17%;实现净利润-2.31亿元,同比下降39.41%。截至到2019年3月31日,*ST中绒资产总额为8.35亿元,货币资金则为2.4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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